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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书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802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07号
    案号 (2016)辽01执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DLL沈20120626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7692220.06元及该笔借款截至2015年10月20日欠付利息11162313.59元; 二、被告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DLL沈20120626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7692220.06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借款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及确定方法确定); 三、被告沈阳军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张书哲、陶崇军、张书颖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220元,由被告辽宁军丰物资有限公司、沈阳军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张书哲、陶崇军、张书颖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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