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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爱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XG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4542号
    案号 (2021)粤03执1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没收被申请人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84,000 元; 二、 被申请人腾空并向申请人退还租赁房屋(深圳市南 山区深南大道路与前海路交汇处的星海名城七期1706房);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2020年7月31日止欠付 的租金人民币196,435.84元,并应按每月人民币30,619元的 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租赁房 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2020年7月3日止欠付 的空调费及电费共计人民币37,602.79元; 五、 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196,435.84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 向申请人支付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应以人民币37,602.79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 准向申请人支付从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97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0,974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20,974元。 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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