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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