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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31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宝法民四初字第93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5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杭鑫光学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1202-2101205901的《租赁协议》;二、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系涉案2合CSE280HDZ-C560HP型号的2013SUMT0M0注塑机(序列号分别为MOAQ4026、M0AQ4027)的所有权人,被告苏杭鑫光学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上述设备;三、被告苏杭鑫光学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10月22日已到期租金港币1,282,008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5%港币91,572元自2014年6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3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4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5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6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港币91,572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对被告苏杭鑫光学香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判决第三项下债务的二分之一,被告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孙大永、李娟向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52元,由被告苏杭鑫光学香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孙大永、李娟对上述费用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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