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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0〕4052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日20时45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35国道新海线K667+000对浙A3G632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向元龙,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车装运石子从余杭街道凤新路华坞石矿到闲林街道构件搅拌站,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余杭余保义桥停车场进行调查处理。12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2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方成昂、王国建承办此案。12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向元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检测单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复测单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