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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祥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18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3
    发布日期 2015-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15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顾祥国、项丹对被告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九法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顾祥国、项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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