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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武铁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戈以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119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丰民初字第07373号
    案号 (2016)京0106执5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武汉武铁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车二七车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二万元及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武汉武铁富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武铁富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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