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5****30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30826号 |
| 案号 | (2020)津0116执446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与被告刘晶签订的17510101201600003号《个人房全通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刘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4994.9元,复利53.11元,罚息504.29元,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实际付款日止按照涉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三、被告刘晶不按期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裕川家园1-1-220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6)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0872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晶继续清偿; 四、被告张坤艳、刘成林、张景兰、天津市裕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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