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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59****8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353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8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被告光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耘、王耕、阎杰、福熙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6月21日,被告欠付原告本金798797.85元及利息(包括正常期内利息、罚息、复利)111558.01元,该款由被告王耘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向原告偿还上述欠付款项及自2019年6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正常期内利息、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正常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具体还款方式为: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被告王耘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2020年5月1日至9月30日间,被告王耘于每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被告王耘于2020年10月25日前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包括正常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光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耕、阎杰、福熙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款确定的被告王耘对原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52元,由被告王耘、被告光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耕、阎杰、福熙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由各被告于2020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各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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