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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59****8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526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2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王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志坚借款本金1250000元。 二、 被告王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志坚借款利息407250元。 三、 被告王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志坚律师费20000元。 四、 被告王耘、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耕上述前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 驳回原告董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6元,由原告董志坚负担976元,由被告王耕负担19670元,被告王耘、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耕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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