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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市造船厂
    法定代表人 傅德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9302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09)北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2010)桂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北执字第00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2
    发布日期 2015-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北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海市造船厂偿还借款本金14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199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43万元本金的利息从1995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给原告北海回力典当拍卖公司。二、被告北海市造船厂偿还欠款14880元及相应利息(从199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北海市回力典当拍卖公司。三、原告北海市回力典当拍卖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处置被告北海市造船厂的北海市黄海路东、北海市造油漆厂北面北土建(94)字第165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6937.35平方米用地及地上两幢办公楼所得的补偿金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71676元、邮政专递费200元,共71876元,由被告北海市造船厂负担(案件受理费、邮政专递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将71876元支付给原告)。 (2010)桂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北海市造船厂应向北海回力典当拍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1995年8月28日起至1995年11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二、北海市造船厂应向北海回力典当拍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3万元为基数,从1995年10月11日起至1995年11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从1995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1616元(回力典当公司已预交),由造船厂负担21502.8元,回力典当公司负担50173.2元,二审受理费71676元(北海市海城区经贸局再就业服务中心代北海造船厂预交),由北海造船厂负担21502.8元,回力典当公司负担501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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