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贡宇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280069****553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5民初1449号 |
| 案号 | (2019)鄂2825执17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贡宇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82144.63元,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4382144.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湖北贡宇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被告陈再义、艾春艳的抵押财产[位于位于宣恩县珠山镇星光大道11号3栋3幢,房屋产权证号:宣恩县房权证珠山镇字第20150082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宣国用(2015)第0723号及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幢1楼,房屋产权证号:宣恩县房权证珠山镇字第201500314号、315号、316号、317号、土地证号:宣国用(2015)第0337号、0338号、0339号、034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630000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再义、艾春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33元,由被告湖北贡宇茶叶股份有限公司、陈再义、艾春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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