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环罚字第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7月5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大洼区西三高速公路口南300米处租用一个场地,用于存放掺了工艺废水的粉煤灰,属于危险废物,该场地无三防措施,造成环境影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8 |
决定机关 | 大洼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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