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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字第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7月5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大洼区西三高速公路口南300米处租用一个场地,用于存放掺了工艺废水的粉煤灰,属于危险废物,该场地无三防措施,造成环境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大洼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