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63****9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2608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5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562877.7元、并按年利率18.42%分别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以本金40185.35元为基数、2017年8月22日起以本金21065.04元为基数、2017年9月22日起以本金20976.67元为基数、2017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20303.55元为基数、2017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20976.67元为基数、2018年1月6日起以本金4039370.42元为基数,均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8年7月3日起以本金2562877.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丁崇明、钱月军,对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追偿;三、若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设备抵押清单、存货抵押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03元,由八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八被告向13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八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丁崇明、钱月军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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