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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747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2483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偿还原告蒋映华、汪德琴借款198.6386万元及利息47.1732万元(以本金198.6386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利息47.173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向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追偿。 四、驳回原告蒋映华、汪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96元,由原告蒋映华、汪德琴负担931元,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负担3146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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