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1747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2483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4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偿还原告蒋映华、汪德琴借款198.6386万元及利息47.1732万元(以本金198.6386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利息47.173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江苏鲸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消防水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向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追偿。 四、驳回原告蒋映华、汪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96元,由原告蒋映华、汪德琴负担931元,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负担3146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肖金涛、许龙凤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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