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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树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733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53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申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94994.6元,并承担该款的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920元,合计6982元,由原告扬州市申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55元,由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527元(此款原告扬州市申达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扬州市申达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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