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学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9975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3民初294号 |
| 案号 | (2016)津0103执39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瑞储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903389.04元。 二、被告天津市瑞储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5年12月20日的罚息、复利共计1844141.09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齐鲁银行法人借款合同》及《<齐鲁银行法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思平、王惠平、黄振东、周木英、阮亮亮对被告天津市瑞储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瑞储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5元,公告费980元,由被告天津市瑞储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思平、王惠平、黄振东、周木英、阮亮亮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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