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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学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99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兰民二初字第117号
    案号 (2014)兰法执字第00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7
    发布日期 2014-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2500万元,违约金709583.33元(自201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8日止),合计:25709583.33元;减去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支付20709583.33元; 二、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900000元,违约金49335元(自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8日止); 三、被告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支付的垫付货款及违约金20709583.33元;代理费900000元,违约金493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88827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负担56648元;由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1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汉铨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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