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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海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642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6163号
    案号 (2018)粤1973执恢3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日期 2018-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悦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 二、限被告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悦华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0000元; 三、限被告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悦华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租金6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谢海龙对被告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悦华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重庆钱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谢海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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