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黎胜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292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802民初483号 |
案号 | (2018)浙0802执19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日期 | 2018-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鑫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28070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7年9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71%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鑫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56550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2017年9月1日后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29%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戴杭山、江良珍、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722元,由被告江鑫辰、戴杭山、江良珍、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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