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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胜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292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乐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乐法执字第00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7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发原告工资9529元。二、被告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7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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