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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恒畅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462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商初字第01387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2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7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恒畅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金额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7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2‰计算至2012年10月26日,罚息金额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7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月利率16.2‰*1.2=19.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昆山江南钢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恒畅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向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昆山恒畅物资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643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12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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