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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7****4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3331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1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0215600762】。一、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林达丰五金交电商行支付货款220000元; 二、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林达丰五金交电商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6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4元,由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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