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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川)应急罚【2019】K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5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