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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方能晶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有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711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1民初9402号
    案号 (2017)京0111执4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二○一四年八月始,被告白小娟、白玉茹、白玉龙、白玉宝、白玉雪、白玉玺等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淑荣赡养费二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王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白小娟,白玉茹、白玉龙、白玉宝、白玉雪、白玉玺等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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