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方能晶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齐有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711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8276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67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6-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智、被告周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罚息二十二万零四百一十五元三角及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编号为901302014037821的《综合授信合同》和《借款支用申请书》的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北京方能晶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方能晶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忠智、被告周洁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三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张忠智、被告周洁、被告北京方能晶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九千六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负担一千四百二十四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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