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武帮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515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776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日期 | 2016-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肥城金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85287.0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肥城金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 三、被告董继文、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肥城华翔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董继文、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肥城华翔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肥城金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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