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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帮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515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商初字第97号
    案号 (2016)鲁09执00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立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立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13元,由原告山东立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00元,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22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先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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