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惠丰海外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F6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3民初548号 |
案号 | (2021)粤0303执26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4628824】。一、被告深圳惠丰海外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庭品位家居连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的租金78393元及经营服务费32662元;二、被告深圳惠丰海外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庭品位家居连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租金、经营服务费即15865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从当月一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市美庭品位家居连锁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深圳惠丰海外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四、被告深圳惠丰海外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庭品位家居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26920元(即按每月3173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深圳惠丰海外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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