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276****95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4021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14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孔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宁红、周正于、周振梅、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江苏兆耀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100元(原告朱孔富已预交),由被告周玉春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朱孔富,被告李宁红、周正于、周振梅、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江苏兆耀光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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