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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76****95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941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宁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本江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70000元);二、被告周玉春、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时本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李宁红、周玉春、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7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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