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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玉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76****95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3民初1551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26日,罚息548088.75元、复利340.24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3‰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3‰上浮50%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1.33‰上浮50%计算)。二、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11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35000元。三、被告江苏亚飞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兆耀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周正于、王洪萍、李宁红、周玉春对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债权享有对被告李宁红出质其持有的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股权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七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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