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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玉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76****95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10467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玉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林借款472571元及利息(以4725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利息为107116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周玉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林利息1820元;三、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周玉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四、驳回原告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房林负担442.5元,被告周玉春、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负担48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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