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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76****95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5817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1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04900元。二、在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连云港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自有设备一批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周玉春、王洪萍、李宁红、齐大兵、周玉宏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连云港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飞亚公司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周玉春、王洪萍、李宁红、齐大兵、周玉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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