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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宇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24****18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537号
    案号 (2018)辽01执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万元; 二、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偿还人民币2980万元的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7月19日利息人民币556340.1元、罚息人民币2805.72元;从2016年7月20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息、罚息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郭峰、李嘉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对质押被告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币167.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对质押被告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币3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对质押被告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币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郭峰、李嘉、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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