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鲁壮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00024****18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522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7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0.00元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8月2日利息、罚息1,898,674.35元,从2016年8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市沈河字第12331号、第11395号,抵押面积11047.93平方米的两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04)第0656号,抵押面积323.87平方米的一处土地)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壮华、吴志军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壮华、吴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29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96,293.00元由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壮华、吴志军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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