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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壮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24****18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728号
    案号 (2017)辽01执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8-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515433.64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嘉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郭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嘉、郭峰、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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