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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新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692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11687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3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8-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2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展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3、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壮华、吴志军、龙振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壮华、吴志军、龙振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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