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石新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2692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538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2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1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10.000.00元的利息1,500.363.04元(以上利息截至2016年7月5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嘉、郭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嘉、郭峰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嘉、郭峰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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