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应急罚〔2021〕1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9-09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2021年9月7日,宁海县桑洲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现该公司59名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时不足24课时,无考核记录。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2021年9月7日,宁海县桑洲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现该公司59名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时不足24课时,无考核记录。\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2021年9月7日(宁)应急责改[2021]2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2021年9月7日(宁)应急检记[2021]347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强讯问笔录1份共2页","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张盼盼讯问笔录1份共2页","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新员工汤礼兵讯问笔录1份共2页","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培训记录表复印件1份"]\n本机关于2021年0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4f0d\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9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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