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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的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缴纳罚款(项目编码:030199,单位编码803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宁海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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