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2476****67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02民初4514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41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1140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4525%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费3.2万元;二、如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绩溪县板桥头乡中村的房地权绩公字第816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绩国用(2006)第1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绩溪县徽之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马6劳模、方香枝对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97元,由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绩溪县徽之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马劳模、方香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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