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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476****67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10025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1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8982856.55元; 二、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9月16日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合计217407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总和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马劳模、方香枝对于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马劳模、方香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466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64元,由绩溪县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马劳模、方香枝共同负担81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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