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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FDB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11民初1805号
    案号 (2019)赣0111执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杨雪娜与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搬出所占用杨雪娜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区燕鸣路恒茂湖滨1栋A单元102室房屋; 三、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雪娜房屋租金35000元及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20000元; 四、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杨雪娜垫付物业管理费4424.4元; 五、驳回杨雪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8元,由被告江西穗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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