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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我局接收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扬尘案件,大门镇东屿村温州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工程现场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涉嫌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21年6月22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大门镇东屿村温州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工程现场检查中发现:大门镇东屿村温州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工程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当事人已及时设置清洗设备对车行道尘土进行清洗,将建筑土方屯平并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砂石铺装,积极配合,整改到位。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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