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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公(大)行罚决字[2019]50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5日11时许,松阳县公安局大东坝派出所民警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位于松阳县大东坝镇黄南村黄南水库工地宿舍检查时,发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外来员工田*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登记。经查,该田*于2019年3月25日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南水库项目部上班,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南水库项目部负责人刘*将田*的身份信息抄录后未报送公安机关登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松阳县公安局大东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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