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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9****7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0108民初2712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4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土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林何光支付工程款 5298000元;二、驳回原告林何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土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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