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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715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美民一初字第1247号
    案号 (2018)琼0108执恢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19-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应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二、被告海南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南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6元,由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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