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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4K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0432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7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8606187】。一、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10.5元;二、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51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元,保全费425元,供1238元,由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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