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72****38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393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7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震泽镇扬名彩钢板厂工程款94905.2元。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3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3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34905.2元(上述付款方式均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震泽支行;户名:吴江震泽镇2扬名彩钢板厂;账号:0706678211120****62988)。二、原告吴江震泽镇扬名彩钢板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吴江震泽镇扬名彩钢板厂有权就上述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的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由被告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吴江震泽镇扬名彩钢板厂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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